公視聲明稿

  • 2010-06-26
  • SystemAdmin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聲明


2010年6月26日



公視基金會指派中華電視公司董事代表人名單,業經99年5月19日舉行之公視基金會第四屆第二十八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第二次延會決議通過,相關之議事程序及候選人意願徵詢過程,皆經法律諮詢後依法辦理。對於行政院新聞局與本會部份董事於6月25日晚間發表之言論,未引述明確法令即指控本會,並可能影響本會關係法人華視之正常營運、威脅本會指派之法人董事候選人與推薦之監察人候選人,本會深表遺憾並嚴正抗議。


公視第四屆董事會運作自去年十月起,即面臨部份董事未出席會議之狀況;今年初以來,歷經一月份有八位董事因監察院糾正文遭法院假處分裁定未能與會,四月份因行政院新聞局援引錯誤法令使包括董事長在內之七位董事遭法院假處分之情況(行政院新聞局後自行撤回)。為使公視基金會之營運正常不致中斷,在公共電視法對於董事出席不足額未有明確規定之下,依據本會監事會之意見,並徵詢外部法律意見後,自今年一月起,依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第五條不足額之相關規定召開董事會;迄今已循此規定召開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次、第二十七次、第二十八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並通過攸關公視營運之重要議案。


本會第二十九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已依公共電視法相關規定,訂於6月30日召開。本會關係法人中華電視公司之股東常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及華視公司章程第十四、二十一條規定,經華視董事會決議訂於6月28日召開。本會再次呼籲相關機關與個人,共同遵循法律,維護程序正義,勿使公視、華視之正常營運因不實言論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