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電視近3年(民國99 ~ 101)因違反相關法令,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之紀錄如圖
公視「紀錄觀點」節目一向重視導演的創意與觀點,獨立導演的參與也是「紀錄觀點」之所以能持續製播十多年的重要關鍵。惟公視在委製節目時,也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收視對象是全體民眾、《廣播電視法》對無線電視台的規範、以及現行《公共電視法》對公視所有節目等同必須符合《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普遍級」標準的規定,否則,也會和其他電視業者一樣受到主管機關的裁處。(詳參附註一、二)
關於「築巢人」紀錄片中粗話與情緒語言的部份,公視希望導演調整的原因,是希望符合上述無線電視對大眾播出的標準,這也是電視製播的常態,和在影展放片或在院線上映的考量有一定的差別。歷來,「紀錄觀點」對於委製節目,都與導演密切溝通,但,總會遇到創意與製播要求有扞格的時候,公視與導演之間相互協調,儘可能求得一個平衡點,將節目順利播出。溝通過程由「紀錄觀點」的委製編輯及其主管全權作專業性協調,無所謂高層介入。
「附註一」
《公共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如下:
《公共電視視法》
第 40 條 公共電視不得於任何時段,播放兒童及少年不宜觀賞之目。
《廣播電視法》
第 26-1 條 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其分級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播送節目。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 3 條 (分級)
電視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或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電視事業對未違反前項規定之節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四級,標示分級標識 (如附圖) ,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
一、限制級 (簡稱「限」級) :未滿十八歲者不宜觀賞。
二、輔導級 (簡稱「輔」級)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輔導觀賞。
三、保護級 (簡稱「護」級) :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四、普遍級 (簡稱「普」級) :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 4 條 (限制級)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程細節。
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但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前項所稱鎖碼,係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播送之影像或聲音,須由收視戶經特殊解碼程序始能視、聽者。
第 5 條 (輔導級)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列為「輔」級。
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 6 條 (保護級)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爭議性之主題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予以輔導觀賞,以免對兒童心理或行為產生不良影響者,列為「護」級。
第 7 條 (普遍級)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得列為「普」級。
公視「紀錄觀點」節目一向重視導演的創意與觀點,獨立導演的參與也是「紀錄觀點」之所以能持續製播十多年的重要關鍵。惟公視在委製節目時,也必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收視對象是全體民眾、《廣播電視法》對無線電視台的規範、以及現行《公共電視法》對公視所有節目等同必須符合《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普遍級」標準的規定,否則,也會和其他電視業者一樣受到主管機關的裁處。(詳參附註一、二)
關於「築巢人」紀錄片中粗話與情緒語言的部份,公視希望導演調整的原因,是希望符合上述無線電視對大眾播出的標準,這也是電視製播的常態,和在影展放片或在院線上映的考量有一定的差別。歷來,「紀錄觀點」對於委製節目,都與導演密切溝通,但,總會遇到創意與製播要求有扞格的時候,公視與導演之間相互協調,儘可能求得一個平衡點,將節目順利播出。溝通過程由「紀錄觀點」的委製編輯及其主管全權作專業性協調,無所謂高層介入。
「附註一」
《公共電視法》及《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如下:
《公共電視視法》
第 40 條 公共電視不得於任何時段,播放兒童及少年不宜觀賞之目。
《廣播電視法》
第 26-1 條 主管機關應依電視節目內容予以分級,限制觀看之年齡、條件;其分級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電視事業應依處理辦法播送節目。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第 3 條 (分級)
電視節目內容不得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或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電視事業對未違反前項規定之節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將節目分為下列四級,標示分級標識 (如附圖) ,並依附表一規定時段播送:
一、限制級 (簡稱「限」級) :未滿十八歲者不宜觀賞。
二、輔導級 (簡稱「輔」級)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需父母或師長輔導觀賞。
三、保護級 (簡稱「護」級) :未滿六歲之兒童不宜觀賞,六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需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伴觀賞。
四、普遍級 (簡稱「普」級) :一般觀眾皆可觀賞。
第 4 條 (限制級)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少年及兒童觀賞者,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程細節。
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但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一般成年人尚可接受者。前項所稱鎖碼,係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及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播送之影像或聲音,須由收視戶經特殊解碼程序始能視、聽者。
第 5 條 (輔導級)
電視節目無第四條所列情形,但涉及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合兒童觀賞者,列為「輔」級。
涉及性之問題、犯罪、暴力、打鬥、恐怖、玄奇怪異或反映社會畸型現象,對於兒童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有褻瀆、粗鄙字眼或對白有不良引喻者。
第 6 條 (保護級)
電視節目無前二條所列情形,但涉及爭議性之主題或有混淆道德秩序觀之虞,須父母、師長或成年親友陪同予以輔導觀賞,以免對兒童心理或行為產生不良影響者,列為「護」級。
第 7 條 (普遍級)
電視節目無前三條所列情形,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得列為「普」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