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部「轉播站數位電視共同發射天線系統購案」招標公告

  • 2002-09-13
  • System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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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購案名稱:工程部「轉播站數位電視共同發射天線系統購案」。

二、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本會為影視媒體專用器材設備或車輛進口免繳關稅適用對象,投標廠商應負責查證免繳稅額,反映在標價上,得標廠商並應代辦各項免關稅作業,相關費用亦應包含在標價中,本會不另行支付。)

三、 交貨地點:如招標公告。

四、 工程範圍:如天線系統工程規範。

五、 完工期限:依合約第肆條規定辦理。

六、 廠商資格:

(一)凡經政府登記合格之廠商。

(二)最近一年內無退票記錄,經金融機構於民國 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以後出具書面證明者。

(三)投標廠商須為下列之一者:

1國內製造廠(應提供工廠登記證明)。

2國外製造廠在台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或授權之經銷商並提供原廠出具之授權銷售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須提供有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及提供維修零件能力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須提供國內、外峰值功率十千瓦(含)以上電視發射天線之銷售實績證明。 
 
七、 押標金:押標金不得低於投標總價百分之五,廠商應以現金、銀行本票、銀行支票、保付支票繳納,開標後除得標者外其餘廠商之押標金當場發還。前項得標廠商之押標金,除轉作履約保證金外,應俟與本會簽訂承包合約並繳交履約保證金後憑據無息發還。

八、 投標手續:

(一)投標人必須使用本會印發之標封、總價標單、單價明細表,用黑色或藍色之鋼筆或原子筆按下列說明逐項填寫清楚:

1總價標單:總價、投標廠商名稱(加蓋印章)、負責人(加蓋印章)、負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號碼、填寫日期。

2單價明細表:單價、複價、合計、總計(阿拉伯數字填寫)、總價(中文大寫)、投標廠商名稱(加蓋印章)、負責人名稱(加蓋印章)。投標廠商可按所附單價明細表格式自行製作後,填列價格投標。

3單價明細表應依站台別、設備別(電視發射天線系統)、分項列舉各項器材費、安裝費、運輸費、訓練費、保險費、報關費、貨物稅等所有必要費用,每站計出電視發射天線系統總價。

(二)參加投標廠商應將填妥之總價標單、單價明細表等一併置於指定之標單套內,其他蓋妥廠商及負責人印鑑之有關資料(經濟部公司執照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執聯影本、本投標須知第六條所定之廠商資格有關證明文件、工程規範規定之計劃書三份、工程規範所記每一項目符合與否檢查表三份)暨押標金票據(裝入押標金封袋內)亦應裝於證件封套內,上述兩封套應予密封並加蓋騎縫章後,裝入本會指定之投標封套密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50號七樓管理部文書室簽收,逾時無效。

註:工程規範規定之計劃書及檢查表若無法裝入證件封套內,投標廠商得自行備袋封裝後,連同投標標函一併送達。

(三)投標廠商應按規格精確估算,不得更改標單上已列項次 、品名、數量或附加任何條件、或作暗記,否則所投之標函視同無效 ,如有疏誤不得於日後要求加價。

(四)投標廠商於投標前應慎重考慮,標函一經投遞,不論任何理由,不得要求修改或補充,並不得聲明棄權或收回。

九、 資格審查及開標事項:

(一)地點: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五十號七樓第一會議室,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二)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一)下午十四時三十分。

(三)資格審查:投標廠商寄達之投標封(即證件封及標單封)於上述地點時間當眾拆閱審查押標金及應備證件,經審查證件不齊全或不合格者,其標單無效並不得參加開標。

(四)投標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到場參加,惟出席者限投標廠商負責人或持有負責人授權之代理人,並應攜帶文件費收據,每一廠商出席人數限二人以內,並核對出席人員身分證(價格標封一經拆封後,未出席廠商即不得進入會場,並喪失減價資格)。

(五)有關標單無效之規定詳本投標須知附則。

(六)開標方式:二階段開標,先開資格標,再開價格標。若合於資格之廠商未達三家或另有原因,本會得當場宣佈進行比價(若合於資格之廠商達二家)或流標(若合於資格之廠商僅有一家)。流標時,其所投標函由投標廠商出據領回並發回其押標金, 投標人不得異。另價格標開標作業得視資格標審查進度,由本會決定是否於當日開標,或另外擇期開標。

(七)價格標決標原則:

   1開標結果,最低標報價低於底價時,以其總價為決標總價金額。

   2開標結果,各廠商報價均超出底價時,得當場邀求最低標之廠商優先減價乙次,如最低標者不願減價或減價一次後仍超出底價時,由在場各廠商共同比減價格,共同比減價格以三次為限,比減價結果有廠商之標價已低於底價時,則當場決標。

若至第三次共同比減價結果,仍超出底價時,本會得當場保留或廢標。

    3開標結果如有二家以上廠商其總價相同且低於底價同為最低標時,該二家以上廠商得以比減價方式決定之。

    4參加投標廠商必須完全符合本須知之規定,如在簽約前,經本會發現得標廠商有不符規定之情事,本會有權取消其得標資格。

   5參加投標廠商不得有借牌或圍標之行為,不論開標前後如發現投標廠商有冒名頂替、互相作弊、壟斷標價、圖謀圍標等情,經查明屬實者除取消其投標或得標資格,沒收押標金外,並依法追訴。

6得標廠商不履行簽約承作義務,押標金予以沒收,不予退還。

十、 履約保證金:依合約第柒條規定辦理。

十一、 簽訂合約:

(一)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三日內,攜帶資格證明文件之正本至本會核對,如影本與正本不符者,除所投之標無效外,押標金不予退還,且嗣後不得參加本會主辦工程或購案之投標。

(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十五日內完成簽約手續,依照本會規定之合約格式由負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攜帶原登記有案與投標印鑑相符之印章及其所繳交之證件正本前來本會簽約。如不在期限內簽約者,視同放棄簽約權,除沒收押標金外,本會得另行招標。

(一) 簽約時得標廠商應依決標總價調整單價,送本會核可後作為合約文件。

十二、 完工期限:依合約第肆條規定辦理。

十三、 逾期罰款:依合約第陸條規定辦理。

十四、 付款方式:依合約第拾條規定辦理。

十五、 保固:依合約第捌條規定辦理。

十六、 保固金:依合約第玖條規定辦理。

十七、 本投標須知及工程規範於訂定合約時作為合約附件。

十八、 本投標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開標時視事實需要當場補充說明之,並作為合約附件之一。

十九、 連絡人:管理部言志遠先生。電話:26338172。工程部:黃金章先生。電話:26338111。




投 標 須 知 附 則

標單無效之規定:

標單於開標時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用本會所發之標封、標單及有關文件者。

(二)標封有任何註記者。

(三)標函、標單內另附任何條件者。

(四)標單及明細表不依規定填寫或塗改原有印妥文字、文句者,漏填項目破損不完整者,或所填之字蹟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者。

(五)標單未蓋章或蓋章模糊不清無法辨識者。

(六)標單不按期限寄達者。

(七)標單內填註「願按底價承包」、「按底價減XXX元」或類似語句者。

(八)標封未封口或封口有變動者。

(九)總價標單不以中文大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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