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有關第四屆第28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第二次延會說明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四屆第28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第二次延會於民國99年5月19日下午5時由鄭同僚董事長主持召開,另有虞戡平、黃明川、朱台翔、林志興、彭文正、陳邦畛(陳板)等六位董事與會,共七位董事出席。
鄭同僚董事長首先說明開會原因:首先,第一次延會時就已決定第二次延會日期,但因假處份暫停職權才未開會;其次,本日討論議題皆為四月原定討論內容,且為集團營運重要者,尤以華視第二十屆法人代表董事候選人、監察人名單案最具急迫性,必須於5月底前確定;第三,今日延會時間根據內政部議事規範已經第一次延會會議參與人同意擇定。
鄭董事長另慎重發言如下:
一、本人4月19日收到新聞局針對我等七人聲請假處分的執行命令,為尊重司法,吾等即暫時停止董事職務。因在5月17日下午取得台北地方法院撤銷新聞局假處分執行命令的通知,所以,吾等已經在5月17日下午回復董事職權,並立即通知總經理以及董事會辦公室。
二、新聞局所聲請對七位董事的假處分雖然經由法院通知撤銷強制執行,但目前為止,新聞局聲請假處分的瑕疵並未治癒,抗告程序仍由高等法院審理當中。
三、有關公視基金會對陳世敏等八位的假處分,陳勝福董事雖於5月13日以「代理董事長」名義遞送「民事聲請撤回強制執行狀」相關資料,但因本會監事會曾在5月14日召開臨時會,會後並發表公開聲明,表示:「尚難認陳勝福為公視基金會第4屆代理董事長,其自不得代為執行董事長之職權,以維護公共電視權益及社會聲譽。」是以,陳勝福董事是否得以代行董事長職務為名,自行撤回,仍有疑義。而且,監察院糾正新聞局的程序瑕疵部分尚未根本解決,致使陳世敏等八位的資格合法性尚待法律程序釐清。
四、依據台北地院99年度裁全字第55號民事裁定:「…既言瑕疵及未完全合法,即指行政院聘任相對人等(即陳世敏等8位)之處分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如任董事資格適法性有疑義之相對人等出席董事會,勢必種下未來董事會程序與效力不合法之種子。」
五、基於維護公視董事會合法性以確保公視權益以及社會聲譽,本人昨天5月18日緊急邀請林常監、黃監事、陳板董事、朱台翔董事和律師商討後,已經代表基金會委請律師向台北地院陳報本人始為公視基金會的董事長,聲請法院調查陳勝福的代理權限。
六、為堅持公視「經營獨立自主,不受外力干涉」之精神,在監察院對行政院新聞局糾正事項未獲改善前,本會將堅持循所有適當法律程序,維護董事會合法性,以確保公視權益與社會聲譽。
本次會議處理以下議案:原住民族電視台台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案;客家電視台台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案;指派中華電視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法人代表及董事長常務監察人推薦名單案;爭取原住民族電視台於數位無線平台播出案;鍾裕淵執行副總經理年度考核案;學位論文贊助活動審查委員會委員推舉案。其中原、客兩台台長遴選委員會名單皆為兩台諮議委員會所決定,董事會循例尊重通過。
本會指派中華電視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候選人名單中,包括本會未受假處分之全體12位董事(朱台翔、汪琪、周建輝、林谷芳、林志興、陳邦畛、陳勝福、彭文正、黃明川、虞戡平、鄭同僚、盧非易),並包括一席華視員工董事(巴正坤)及其他推薦人選。
公視基金會之21位董事,自99年1月11日起有8位因本會依監察院糾正文與監事會決議,為確保公視董事會合法性而聲請假處分,因此暫停職權,餘13位董事。13位董事之一蘇芊玲於3月15日請辭,餘12位董事。第四屆第28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於99年4月12日首次召開;第一次延會於4月19日召開,以上兩次會議皆未達公共電視法與公視基金會董事會議事規則所規定應有三分之二親自出席之法定人數(12人之三分之二為8人)。
公視基金會第28次董監事聯席會議4月19日之第一次延會時原已決定於4月26日召開第二次延會,然因4月19日突遭新聞局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之假處分執行命令,包括鄭同僚董事長在內之7位董事暫停職權,該次延會未開。此項執行命令於5月17日由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撤銷,7位董事恢復職權。
因公視董事會近月未召開,重要議案積累過久,已然嚴重影響集團各台正常運作,經徵詢外部法律意見並徵得第一次延會參與開會董事全數之同意,儘速於5月19日召開第28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之第二次延會會議。外部法律意見並建議,在部分董事刻意長期杯葛,與會者人數不足之情況下,為使本會運作正常,應以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第五條之法理辦理,本次會議即依此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