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目標
一、鼓勵製作「優質」電視節目
以政府補助部份拍製資金的方式,要求影視業者引進數位科技製作手法,發展原創性創意,拍製優質之電視節目,同時帶動國人對優質電視節目的需求與愛好,進而提高國內業者投資拍製優質節目之意願。
二、提高優質電視節目之市場價值
鑑於電視節目必須有觀眾的支持始能有長遠的發展,故為喚起國內外人士對本案優質節目之關注與愛好,將配合規劃相關的觀摩、推廣、研討或新聞宣傳等活動。
三、積極培養人才,健全影音製作產業環境
本案除補助業者製播優質節目外,亦將配合推動相關措施,培養產業發展所需之導演、編劇、演員、攝影、燈光、美術、音效、剪接及行銷企劃等專業人士;同時,本案之補助金額係採相對比例補助,故亦可帶動業者投注資金,活絡本土影視產業製作環境。
貳、計畫定位
本創意影音計畫係為鼓勵業者製作「優質」的電視節目,所謂的「優質」,可以下列三項標準加以定義:
一、Marketing:市場性與行銷能力
節目主題與內容必須符合國內外多數華文觀眾及部分國外觀眾之喜好,同時應規劃整合性行銷作法,開發衍生性節目產品,以利國內、國外之行銷與推廣。
二、Innovation:創意與創新
節目內容、拍製手法及節目之行銷推廣應該有創意,並引入創新技術或觀念,以利傳播及呈現台灣的特色。
三、Technology:結合數位與創新科技
節目之拍製應結合最新之數位或其他創新科技,引進相關專業人才,除應有助於技術之培養與傳承外,並應有利於未來電視全面數位化之發展。
此三項標準之簡稱為「MIT」,除代表上述概念外,亦有Made in Taiwan 之意涵。其最主要的目的,即是希望達成「優質節目,行銷台灣」的理念。希望台灣的影視產業所製作的數位優質影音產品,不但能將節目本身行銷至海內外,亦能行銷台灣的文化與風土民情。
參、徵選節目類型
一、戲劇類節目
二、非戲劇節目
肆、徵選節目訴求
為給予影視業者創作空間,此次徵選計畫之節目內容將不限定主題與方向。惟因應未來全球數位電視科技之趨勢,並考量推動國內影視產業數位化之發展,徵選對象所製作之節目,應力求結合數位科技,以促進人才與技術之培養與傳承。
伍、補助方式
此次徵選計畫,在補助金額上採用相對補助的方式。受補助者應相對投資或尋求國內部份資金挹注。
陸、申請者資格
經行政院新聞局許可設立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均得參與徵選。但已獲政府機關補助之節目,不得參與徵選。
柒、其他注意事項
一、企劃案格式、申請表、預算表、聲明書等表格,刊載於下列機關網站,申請者得自行於下列網站、地點下載或索取。
行政院新聞局:
台北市天津街二號B區三樓 廣播電視事業處第四科
網站: www.gio.gov.tw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七十號四樓大廳
網站: www.pts.org.tw
二、若有疑問,請致電服務專線:
行政院新聞局(02)3356-7936、(02)3356-7931 、(02)3356-7947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02)2630-1884、(02)2630-1010、(02)2630-1138
三、未獲入選者,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或本局補助辦理本徵選案行政工作之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共電視),通知領回。經通知逾一個月後仍未領回者,視同廢棄物,予以銷毀。
捌、各類型節目徵選須知
*戲劇類節目
一、補助金額比例
依本局核定之企劃案所附製作費總預算之40%計算,且以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為限。如業者相對投資比率未達60%者、或本局補助金額未支用完畢者,本局將依短少比例扣減補助金,或收回未支用經費。
二、補助總金額:新臺幣壹億元。(必要時將視收件情形調整)
三、節目主題及規格
主題不限。每件戲劇類節目集數應不超過40集,每集規格為六十分鐘,實長48分鐘以上。
四、申請期限
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一日止。付郵遞寄送者(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七十號三樓,公共電視節目部收,並註明「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度創意影音計畫徵件」。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送至公視大樓B棟四樓大廳,以收發章戳為憑。
五、申請補助金之戲劇類節目及其企劃案應具條件
申請補助金之戲劇類節目及其企劃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劇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二)企劃案應於本要點及須知公告以後始完成者。
(三)應以我國語言為主。
(四)製作人、導演、編劇應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主配角各不得少於三分之二。申請者應檢附各該人員之身分證影本。
(五)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人參與演出時,其屬同一國家或地區之人數不得超過該戲劇類節目主配角合計之三分之一。
(六)獲選補助金者,不得轉讓。
六、申請應具文件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乙份。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無線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乙份。
(四)申請表乙份(申請格式如附件一)。
(五)企劃案(企劃案格式如附件二【戲劇類節目】,包括製作預算,其格式如附件三、未獲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聲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四),一式十份。
(六)其他(如公司獲獎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等)。
七、使用媒材
拍攝、製作所使用之媒材限定為Digital Betacam等級以上之媒材,且戲劇類節目完成帶應以Digital Betacam 格式繳交。
八、評選委員會
(一)本局為評選九十二年創意影音計畫-優質節目徵選(戲劇類節目)申請案件,特設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
1.依第九點評選方式之規定評選申請案件,選出獲選戲劇類節目補助件數。
2.審查獲選補助金者企劃案之變更申請及遲延交付之申請。
3.驗收獲選補助金者申請第二期至第四期補助金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
4.訂定驗收及審查標準。
5.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
(四)本會會議由本局補助辦理本徵選案行政工作之公共電視召集之。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之決議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評審費或車馬費。
九、評選委員會評選方式
(一)分初審、複審二階段進行:
1.初審:由評選委員會就申請者繳交之文件,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作形式審查。形式要件具備者,由評選委員會依其企劃案審查,選出預定補助數額1.5至2倍之件數。評選過程應作成會議紀錄。
2.複審:初審通過之申請者應依評選委員會之通知,以二十分鐘時間說明拍攝方式、時程、預算之運用、資金之籌措、行銷可行性、與數位產業之結合等,再由評選委員會討論,決選出獲選補助件數。
(二)評選委員會得遴選候補企劃案若干名。
十、簽約
獲選戲劇類節目補助金者應於本局通知後二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企劃案依序遞補。合約由本局另訂之。
十一、申請補助金之相關規定
(一)獲選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約同時,出具最近一期之完稅證明、非金融機關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作該獲選補助金者最近半年之信用報告書,經本局審查合格後,依本局指定之時間、銀行開立戲劇類節目專戶,確保戲劇類節目補助金專款專用。
(二)戲劇類節目補助金分下列四期核撥,本局得不定期查核支出費用之情形,獲選補助金者不得規避或拒絕。
(1)第一期:自簽約日起一個月內,獲選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劃案所附製作費總預算之30%存入該戲劇類節目專戶,並檢附存款證明及第一期補助金領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之50%,並存入該戲劇類節目專戶。獲選補助金者應於前開二筆金額均入帳後,始可動支,未於規定期限內存入款項並向本局申請者,本局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2)第二期:獲選補助金者應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繳交第一集至第三集戲劇類節目樣帶、第一期補助金原始支出憑證及第二期補助金領據,申請第二期補助金。前開申請經本局驗收合格後,由本局核撥補助金之20%,並存入該戲劇類節目專戶。
(3)第三期:獲選補助金者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前繳交所有集數之戲劇類節目完成帶、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金原始支出憑證、獲選補助金者相對投資金額之支出明細表、本補助金戲劇類節目使用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於戲劇類節目中永久於國內外使用(包括重製發行、公開播送、公開上映)之授權書及第三期補助金領據,申請第三期補助金。前開申請經本局驗收合格後,由本局核撥補助金之25%,並存入該戲劇類節目專戶。
(4)第四期:獲選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撥第三期補助金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1.第四期補助金原始支出憑證、2.補助金戲劇類節目之成果報告、3.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與補助金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並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另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4.依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繳交拷貝之證明、5.第四期補助金領據,申請第四期補助金。前開申請經本局驗收合格後,由本局核撥補助金之5%,並存入該戲劇類節目專戶。
前項補助金戲劇類節目之成果報告應含技術及人力檢討(包括受僱人數及金額)、播出檢討(包括收視率、收視質及行銷成果)、得獎紀錄、總體成效評鑑。
(三)獲選補助金者應於繳交之各集戲劇類節目完成帶及發行之戲劇類節目片尾註明「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度創意影音計畫補助金贊助」之字樣。
(四)獲選補助金者申請第二期至第四期補助金時,應向本局補助辦理本徵選案行政工作之公共電視繳交各種文件、資料,申請各該期補助金。
(五)補助金戲劇類節目應與本局核定之企劃案主題精神相符。本局核定之企劃案有變更者,獲選補助金者應於變更前向本局補助辦理本徵選案行政工作之公共電視提出變更申請;變更申請案應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變更。企劃案經許可變更後,補助金戲劇類節目仍應依第(二)款規定期限送交驗收。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送交驗收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本局補助辦理本徵選案行政工作之公共電視提出遲延交付之申請;遲延交付申請案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得予展延。遲延交付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六)獲選補助金者繳交之戲劇類節目樣帶、完成帶、補助金原始支出憑證、相對投資金額支出明細表、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書、補助金戲劇類節目之成果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有不齊備、不確實或應修正情形,本局得通知獲選補助金者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未通過驗收者,本局得逕行解除合約,獲選補助金者應於收到解除合約通知後七日內返還己領取之全部補助金,並繳清應賠償本局之金額。
十二、補助金企劃案之遞補
經本局取消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得將候補企劃案依序遞補之。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後產生之補助金件數缺額,不得遞補。
十三、補助金戲劇類節目之著作財產權及拷貝之繳交
獲選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撥第三期補助金之日起一個月內,分別繳交全新拷貝(以Digital Betacam格式)予本局(含本局駐外新聞單位)及公共電視,其拷貝費由獲選補助金者支付。但繳交本局駐外新聞單位運用之拷貝,其拷貝費由本局支付。本局(含本局駐外新聞單位)永久專有補助金戲劇類節目非商業性之著作財產權。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依著作財產權法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公開上映、公開播送、改作等權利。
本局同意授權公共電視就補助金戲劇類節目於國內首播後次日起算第七個月後二年內,在公共電視頻道公開播送該補助金戲劇類節目一次。
十四、補助金戲劇類節目之公開播送
獲選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撥第三期補助金之日起六個月內,在臺灣地區電視頻道(含公共電視頻道)公開播送該補助金戲劇類節目。
十五、違反本要點及本須知規定之處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取消獲選補助金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合約,獲選補助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應按補助金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一)以不實文件、資料獲選補助金者。
(二)違反第五點各款規定之一者。
(三)違反第十一點各款規定、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規定者。
(四)獲選補助金者之負責人因依本局核定之企劃案或補助金戲劇類節目,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獲選補助金者或其關係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委員會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獲選補助金者放棄拍攝,或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補助金。
十六、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
*非戲劇節目
一、補助金額比例
依本局核定之企劃案所附製作費總預算之40%計算,且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如業者相對投資比率未達60%者、或本局補助金額未支用完畢者,本局將依短少比例扣減補助金、或收回未支用經費。
二、補助總金額:新臺幣參仟萬元。(必要時將視收件情形調整)
三、節目主題及規格
主題不限。每件非戲劇類節目集數應不超過7集,每集規格為六十分鐘,實長48分鐘以上。
四、申請期限
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起至同年八月十一日止。付郵遞寄送者(以當日郵戳為憑)請寄至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七十五巷七十號三樓,公共電視節目部收,並註明「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度創意影音計畫徵件」。親自交送者,應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前,送至公視大樓B棟四樓大廳,以收發章戳為憑。
五、申請補助金之非戲劇節目類及其企劃案應具條件
申請補助金之非戲劇節目及其企劃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故事大綱及拍攝腳本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原著及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書。
(二)企劃案應於本要點及須知公告以後始完成者。
(三)製作人、導演、編劇應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申請者應檢附各該人員之身分證影本。
(四)獲選補助金者,不得轉讓。
六、申請應具文件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乙份。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乙份。
(三)無線電視執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執照或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電視節目製作業許可證影本乙份。
(四)申請表乙份(申請格式如附件一)。
(五)企劃案(企劃案格式如附件二【非戲劇節目】,包括製作預算,其格式如附件三、未獲政府機關相關補助聲明書,其格式如附件四),一式十份。
(六)其他(如公司獲獎紀錄或足資證明文件等)。
七、使用媒材
拍攝、製作所使用之媒材限定為Digital Betacam等級以上之媒材,且非戲劇節目完成帶應以Digital Betacam 格式繳交。
八、評選委員會
(一)本局為評選九十二年創意影音計畫-優質節目徵選(非戲劇類節目)申請案件,特設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
1.依第九點評選方式之規定評選申請案件,選出獲選非戲劇類節目補助件數。
2.審查獲選補助金者企劃案之變更申請及遲延交付之申請。
3.驗收獲選補助金者申請第二期至第四期補助金所繳交之各種文件、資料。
4.訂定驗收及審查標準。
5.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由本局聘請專家、學者組成。
(四)本會會議由本局補助辦理本徵選案行政工作之公共電視召集之。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會之決議除本須知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評審費或車馬費。
九、評選委員會評選方式
(一)分初審、複審二階段進行:
1.初審:由評選委員會就申請者繳交之文件,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作形式審查。形式要件具備者,由評選委員會依其企劃案審查,選出預定補助數額1.5至2倍之件數。評選過程應作成會議紀錄。
2.複審:初審通過之申請者應依評選委員會之通知,以二十分鐘時間說明拍攝方式、時程、預算之運用、資金之籌措、行銷可行性、與數位產業之結合等,再由評選委員會討論,決選出獲選補助件數。
(二)評選委員會得遴選候補企劃案若干名。
十、簽約
獲選非戲劇類節目補助金者應於本局通知後二週內與本局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由候補企劃案依序遞補之。合約由本局另訂之。
十一、申請補助金之相關規定
(一)獲選補助金者應於與本局簽約同時,出具最近一期之完稅證明、非金融機關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作該獲選補助金者最近半年之信用報告書,經本局審查合格後,依本局指定之時間、銀行開立非戲劇類節目專戶,確保非戲劇類節目補助金專款專用。
(二)非戲劇類節目補助金分下列四期核撥,本局得不定期查核支出費用之情形,獲選補助金者不得規避或拒絕。
(1)第一期:自簽約日起一個月內,獲選補助金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劃案所附製作費總預算之30%存入該非戲劇類節目專戶,並檢附存款證明及第一期補助金領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之50%,並存入該非戲劇類節目專戶。獲選補助金者應於前開二筆金額均入帳後,始可動支,未於規定期限內存入款項並向本局申請者,本局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合約,取消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2)第二期:獲選補助金者應於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繳交第一集非戲劇類節目樣帶、第一期補助金原始支出憑證及第二期補助金領據,申請第二期補助金。前開申請經本局驗收合格後,由本局核撥補助金之20%,並存入該非戲劇類節目專戶。
(3)第三期:獲選補助金者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前繳交所有集數之非戲劇類節目完成帶、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金原始支出憑證、獲選補助金者相對投資金額之支出明細表、本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使用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其著作於非戲劇類節目中永久於國內外使用(包括重製發行、公開播送、公開上映)之授權書及第三期補助金領據,申請第三期補助金。前開申請經本局驗收合格後,由本局核撥補助金之25%,並存入該非戲劇類節目專戶。
(4)第四期:獲選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撥第三期補助金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1.第四期補助金原始支出憑證、2.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之成果報告、3.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含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與補助金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並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另有關人事費支出,應附個人扣繳憑單影本)、4.依第十三點第一項規定繳交拷貝之證明、5.第四期補助金領據,申請第三期補助金。前開申請經本局驗收合格後,由本局核撥補助金之5%,並存入該非戲劇類節目專戶。
前項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之成果報告應含技術及人力檢討(包括受僱人數及金額)、播出檢討(包括收視率、收視質及行銷成果)、得獎紀錄、總體成效評鑑。
(三)獲選補助金者應於繳交之非戲劇類節目完成帶及發行之非戲劇類節目片尾註明「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二年度創意影音計畫補助金贊助」之字樣。
(四)獲選補助金者申請第二期至第四期補助金時,應向本局補助辦理本徵選案行政工作之公共電視繳交各種文件、資料,申請各該期補助金。
(五)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應與本局核定之企劃案主題精神相符。本局核定之企劃案有變更者,獲選補助金者應於變更前向本局補助辦理本徵選案行政工作之公共電視提出變更申請;變更申請案應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方得變更。企劃案經許可變更後,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仍應依第(二)款規定期限送交驗收。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期限內送交驗收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本局補助辦理本徵選案行政工作之公共電視提出遲延交付之申請;遲延交付申請案經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得予展延。遲延交付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六)獲選補助金者繳交之非戲劇類節目完成帶、補助金原始支出憑證、相對投資金額支出明細表、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書、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之成果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有不齊備、不確實或應修正情形,本局得通知獲選補助金者於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未通過驗收者,本局得逕行解除合約,獲選補助金者應於收到解除合約通知後七日內返還己領取之全部補助金,並繳清應賠償本局之金額。
十二、補助金企劃案之遞補
經本局取消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得將候補企劃案依序遞補之。
但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後產生之補助金件數缺額,不得遞補。
十三、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之著作財產權及拷貝之繳交
獲選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撥第三期補助金之日起一個月內,分別繳交全新拷貝(以Digital Betacam格式)予本局(含本局駐外新聞單位)及公共電視,其拷貝費由獲選補助金者支付。但繳交本局駐外新聞單位運用之拷貝,其拷貝費由本局支付。本局(含本局駐外新聞單位)永久專有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非商業性之著作財產權。
前項所稱著作財產權依著作財產權法之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重製、發行、公開上映、公開播送、改作等權利。
本局同意授權公共電視就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於國內首播後次日起算第七個月後二年內,在公共電視頻道公開播送該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一次。
十四、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之公開播送
獲選補助金者應於本局核撥第三期補助金之日起六個月內,在臺灣地區電視頻道(含公共電視頻道)公開播送該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
十五、違反本要點及本須知規定之處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應取消獲選補助金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解除合約,獲選補助金者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並應按補助金之十分之一賠償本局:
(一)以不實文件、資料獲選補助金者。
(二)違反第五點各款規定之一者。
(三)違反第十一點各款規定、十三點或第十四點規定者。
(四)獲選補助金者之負責人因依本局核定之企劃案或補助金非戲劇類節目,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獲選補助金者或其關係人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委員會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獲選補助金者放棄拍攝,或經本局取消受領補助金資格者,自被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各年度補助金。
十六、未盡事宜之補充規定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