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聲明

  • 2009-06-11
  • SystemAdmin

    近日有報導對於公視基金會部份董監事兼任華視董事監察人之事實提出疑問。本會在此籲請社會各界參考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公視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得同時代表公視基金會擔任公共化無線電視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不受公共電視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限制。」該項兼任於法有據,請各界明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