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聲明

  • 2014-04-28
  • SystemAdmin
103年4月28日

民進黨客家事務部日前發表「搶救客家電視台行動」之緊急聯署書,內中對於公視基金會此次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暨台長遴選作業有所批評,公視基金會茲說明如下:

壹、本會第五屆董事會於第十次董事會議(103年3月13日),針對本會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台長遴選辦法予以修訂,其原因在於:

一、本會第四屆董事會,因諸多原因,任期長達五年六個月。但董事會常因人數不足,致客家電視台台長無法改選,已延任四年四個月之久。

二、為辦理客家電視台台長遴選事務,本會於檢視既有法規時發現有相互矛盾之處。例如,95年5月22日通過之客家電視台台長遴選辦法第三條規定:「客家電視台台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及公視董監事共同推薦客家事務或媒體專業人士若干名,由本會董事會遴選五名並聘任之。另本會代表四人,包括董事長、客家電視諮議委員會召集人、副召集人以及本會總經理,並由董事長擔任遴選委員會之主席。」然而,本會96年6月11日修正通過之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客家電視台台長之產生由本會總經理(集團總執行長)經社會公開推薦提名若干人,送請諮議委員遴選後,提請本會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此兩者之規定相互矛盾,本董事會鑒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遂於103年3月13日第十次董事會議將上述設置辦法第七條刪除。

三、為求早日成立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及選出台長,將推薦程序予以簡化。

根據修訂前之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諮議委員會產生方式由本會董事會推舉社會公正人士成立遴選委員會,遴選諮議委員人選,經遴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交付本會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又根據修訂前之台長遴選辦法第三條規定,客家電視台台長遴選委員會由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及公視董監事共同推薦之。

本屆董事會在上述第十次董事會,決定將遴選作業予以簡化,以利事功,對於諮議委員會之遴選,取消由本會推舉社會公正人士組成遴選委員會,而直接公告,請社會各界人士推薦,再由董事會遴選之。另根據同一原因,將客家電視台台長之遴選,由「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與公視董監事」共同推薦,簡化為由「公視董事會」推薦之。

本會已於4月25日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全國頭版刊登廣告,敬邀社會各界薦舉諮議委員及台長人選。推薦截止為五月五日。預計在本會五月份董事會上,即可決定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委員及台長人選。

貳、上述聯署書對本會董事會以上簡化作法,指控為「不尊重客家人,且客家電視台未來的經營方向將由公視董事會所控制」。由於本董事會絕無此意圖,必須予以澄清:

一、查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執掌事項為:「一、初審客家電視臺之營運計畫及重大營運方針,供本會董事會決議。二、監督客家電視臺之營運,接受台長定期報告。三、審議客家電視臺副台長及一級主管人事,並報請本會董事會任命之。四、審議客家電視臺管理及業務執行重要規章,並提請本會董事會決議。五、促進客家電視臺與族群社區之服務。六、其它經本會董事會決議之任務。」此一條文並無任何更動,未來有關客家電視台之營運,仍悉由諮議委員會負責,公視董事會將一如以往,不作事前審議,只作事後協助與服務,以使客家電視台能夠順暢運作。

二、上述連署書復批評本會董事會將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本會董事會推舉二位董事參與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任委員」,增修為本會董事會得推舉二至五位董事。本會董事會此一修訂,只因顧忌萬一外界推薦人數有不足或不適任時,得以多推薦幾位董事協助成立該委員會,別無他意。若外界對此項修正有意見,本會董事會未來將只推派二位董事參與該委員會。

三、若客家人士認為客家電視台台長遴選委員會之委員,應由董事會及諮議委員會共同推薦,本會歡迎互相溝通,廣納各方高見。

參、公視基金會全體董事,依公共電視法相關規定擔任董事,非為謀取個人利益,更非為任何勢力服務,社會大眾是我們盡心盡力的對象,此須再度陳明。客家電視台之存在,必然與客家文化及社群息息相關,本會董事會願意傾聽、廣納客家社群之意見,在公正、公平與公開的條件下,儘速成立新任客家電視台諮議委員會並遴選新任台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