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行政院新聞局99年1月21日下午即時新聞,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回應如下:
本會於99年1月20日接獲行政院新聞局發文日期為99年1月19日之函,主旨為「本局訂於99年1月21日上午10時30分就 貴財團法人董事長以基金會名義動支基金會預算經費聲請法院暫停董事職權假處分事,派員赴 貴財團法人檢查,請 查照。」
為避免新聞局派員赴公視基金會檢查一事,給予社會大眾「政府介入、干預公視運作」之印象,本會鄭同僚董事長致電新聞局蘇俊賓局長,徵得蘇局長同意之後,於1月20日晚間五點半,本會人員於律師陪同下,專程將本會聲請假處分全部法律文件影本、本會內部傳票等內部簽核等文件送達新聞局。新聞局官員並邀請本會人員及律師至廣電處會議室,提出相關文件並為完整說明,歷時近一個小時。會中,本會律師亦詢問新聞局官員,就監察院糾正案檢討改善進度為何?新聞局就其監督之大眾傳播財團法人是否訂有財務管理辦法?俾憑遵守,新聞局官員未予回應。最後,廣電處官員表示收悉本會文件,承諾1月21日無庸再前往公視檢查,若有其他資料需求,將再書面通知本會。
然而,今日(21日)上午9時許,新聞局來電告知本會,仍將派員到會拿取資料云云,但並未具體說明所需資料為何。10時30分時,有新聞局四位官員到來,本會乃由監事黃世鑫出面接待,惟當黃監事邀請四位官員在本會所備之到訪紀錄簽名時,四位官員婉拒並直接離開本會,令本會人員均感錯愕。黃監事表示,自始至終新聞局官員來訪過程,本會並未拒絕提供任何資料,並有全程錄音為證。
對於新聞局近日以來對本會之諸多要求,本會雖不認同,但基於尊重,仍全力配合,包括新聞局要求本會十日內回覆及不備查本會監事會紀錄二事,本會已在期限內說明,謹此公布回函,以昭公信。
至於新聞局於監察院糾正案後,絲毫未為檢討改善,反倒一味憑藉新聞造勢,包括今午發布之新聞稿,除均未完整揭露真相之外,對於鄭同僚董事長之指控更非事實,甚至也對於本會及所屬人員造成極大之傷害。謹此,敬請新聞局慎思明辨,切莫誤導視聽,並共同尊重監察權與司法權,躬先表率,儘速依監察院98年12月10日糾正文檢討改善,並尊重法院之假處分與執行命令。